“大病保险”全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保紧密关联且具有补充性质的重要保险制度安排。参保人只要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即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另外缴纳其他任何费用。大病保险可在因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保报销...
从制度建立开始,大病保险制度就不需要单独申请参保,所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是大病保险参保人,不需要单独缴费。
目前,国家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不低于60%;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费用段的,在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即时结算,自动享受相关待遇,无需专门申报。
从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医保部门始终鼓励市场参与,积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创新建立健全医保社商合作新模式。目前,90%以上统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不仅激发了商业保险市场活力,也进一步提升了大病保...
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简称“国谈药”)是指医保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价格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医保目录报销并处于协议期内的药品。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可在就医地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规定。
异地就医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三大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医保“三大目录”包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
1.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予报销。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的,医保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2.在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予报销。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按规定...
小病优先考虑社区医院。如果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之类的小病,选择就近社区医院就诊更省钱,因为一般社区医院的起付线更低、报销比例更高。同样的病症,在社区医院可能能够报销90%,在三甲医院可能只能报销60%-70%。
桥梁、港口、码头、架空线路、水下线路、管道、涵洞、抽(排)水站、锚地、驳岸、栈桥、闸坝、渡槽、隧道、护岸矾头、滑道、房屋、围墙、栏杆、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临河、跨河、过河建筑和与通航有关的其他设施。
在航道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倾倒或者弃置泥土、砂石、垃圾、废船及其他废弃物;(二)损坏航标、测量标志、航道标牌等航道设施;(三)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固定网具;(四)在过船建筑物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船坞和设置堆场等设施;(五)其他侵占、损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航道、航道两岸陆域各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审查批准:(一)疏浚、清障、打捞作业;(二)架设或者埋设穿越航道的管道、缆线;(三)新建或者改建临、跨、过航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对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申请人应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邀请其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
凡航行或停航在本省境内航道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各类浮运物资,除符合免征条件的以外,均应按规定的费率、标准缴纳航养费。
(1)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水政监察、河道勘测、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2)交通主管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运输管理、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
(1)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2)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3)货轮10元/月•总吨位;(4)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5)排筏等浮运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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