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根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
省水务厅每年9月份印发上一年度《海南省水资源公报》,海南省水资源公报有各市县用水量数据,包括水资源总量、用水总量、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等,可在海南省水务厅官网查询。
需在我省依法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在我省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退休人员不能参加确认)。初、中级在市县,高级及以上在省水务厅,高级及以上审批流程:用人单位-市县水务局-省水务厅。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审批的事项,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重新申请。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抄表到户”是一个很具体、很细碎、很漫长的工作,需要加强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横向协同,做好资金、工程、执法等方面的支持,通过情况摸底、登记管理、宣传动员、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执法查处、数字转型等实施环节,达到提高...
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较多,是诸多因素并发造成的。一是管道应急抢修,管道破裂时,泄露出来的自来水和四周的泥土、杂物混合在一起,导致自来水出现肉眼可见的浑浊或呈黑色、黄色。二是管道中的水垢沉淀一旦遇到流速或流向发生变化或水压波动,极易造成...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
(一)“乱占”问题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二)“乱采”问题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开采方案。开采方案包括采砂点经纬度控制点坐标、...
根据《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河道采砂权应当进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需取得采砂许可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小规模个人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危及堤防安全的...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水调率》第三十五条规定,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河流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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