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改为“一般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