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水法》都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而言,是对水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是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分配和使用,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手段。对取水户而言,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就授予了取水人特定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要受到国家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