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主要有哪些特点?

《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主要凸显了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新”。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市县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我省《若干措施》不仅对职能部门落实环保职责提出具体措施,也用较大篇幅对市县党委政府落实环保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若干措施》融入省委、省政府最新部署要求和效能政府建设有关意见,推动有关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将有关要求拓展至省海洋部门。二是务求“实”。《若干措施》既体现18家单位《意见》的“规定动作”,又着重总结提升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强化解决本地问题矛盾的应对措施。如提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明确市县和部门负责同志推进环保工作的措施意见,突出行业监督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协同等。三是突出“细”。《若干措施》是对18家单位《意见》的延伸,也是对如何落实《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进一步规定,突出文件执行的可操作、便检查、易考评,特别是在全链条履职尽责方面,要求项目化推进工作,明确年度任务,细化内部分工,提出频次要求,以抓“细”,促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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