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划分国家公园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事项等七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已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提出了“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的要求。《意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具体事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分类确定。具体为:

一是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和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将国家公园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事项,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按照自然资源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地方财政事权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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