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3.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4.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