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无法履行对企业的债务,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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