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为单位存储4000万元工资保证金,为什么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24号)相关规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担保对象是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具体的受益人,银行保函时限以工程建设项目期限而约定。而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是从存储之日起,对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担保,银行保函不能一次性对企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担保。因此,以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不适用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需要明确的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存入前按项目以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存在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数退回企业原存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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