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二是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社保基金会、保险资金、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参与创业投资。三是优化国有创业投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出资、考核、容错和退出的政策机制,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四是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进一步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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