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报销不是对某个病种的报销,是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以北京市为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费用可在院端实时结算,无需事后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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