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本次《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修订稿对开发建设主体“拒不配合”的情形作出了处理意见,即第1条第3款“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业主本人自行或者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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