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建设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补缴地价款?

需要区分情形进行处理。即: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地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分割办证时,经住城部门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可按划拨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已涉及或后续涉及房屋交易(转让)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房屋产权经多次转移而相应土地使用权未一并转移登记的情形,土地价款由最后一手交易的购房人承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后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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