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修订稿第3条规定,属开发企业原因超出批准宗地界址线建设,房屋已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房屋未登记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办分离’的原则,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同时,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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