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30日予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办法》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政府曾于2006年出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期间于2021年修正,并实施至今。该办法在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统筹保护土地资源与促进发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新制定出台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增设了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的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对土地储备的入库标准、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市县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护也提出了新需求,在责任主体、管护利用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希望更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加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亟需制定《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更好发挥储备土地对全省土地市场的“调节器”作用,助力自贸港建设“加速跑”。
二、制定过程
《办法》被列入了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做好起草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自2025年1月起就组织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和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梳理了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新要求;4月,陆续对全省各市县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行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5月,就《办法》草案书面征求19个市县政府及12个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审议。审议之前,省司法厅在立法审查的过程中就《办法》草案又再次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2025年9月25日,《办法》经八届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的规定,明确储备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土地储备方式、程序和入库储备条件。一是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规定土地储备活动应当按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二是明确收储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同时规定了不同收储方式的实施流程。三是规定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划转给市县政府储备。四是明确入库储备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且应当依法完成污染、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有关的核查、评估、治理。
(三)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增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条款。一是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二是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也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应。
(四)细化储备土地的管护职责。一是明确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属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管护。二是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属地政府、街道办或者其他具备管护能力的单位,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储备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在储备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开采矿产资源、堆放物品、栽种植物等。
(五)完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人应当在临时利用期满后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二是通过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三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无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四是省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交由市县政府临时利用,并由其负责做好巡查管护,实现“以用代管”。
(六)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一是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否则不得安排相关支出。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途径和土地储备成本的覆盖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收益的收缴要求和分配方式。
(七)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储备土地上堆放除固体废物以外的物品、栽种植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设定了行政处罚,可以按照堆放或者栽种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二是对非法占用储备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违法在储备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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