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解读
2025-07-10 09:38 来源: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字体:   打印

2025年6月21日,省政府公布《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考察海南时强调,海南要继续在大数据建设上积极探索,创造更多经验。2019年,海南成立全国首个以法定机构形式设立的省级大数据管理局,承担我省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推进我省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2024年,为更好地服务全省数字政府和智慧海南建设,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体制改革方案》,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更名为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进一步强化大数据建设、运营和服务等职责,标志着海南省大数据工作体制机制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管建分离”“统分结合”工作体系上迈出新步伐。为规范和支持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有效运行,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为基础,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明确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定位、职责和运行框架,为中心的设立运行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机构性质与发展定位。明确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是由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运营和服务等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在省政府领导下,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二)突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职责。省大数据发展中心主要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包括履行省政府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职能,提供总体技术咨询和支撑;统筹制定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推动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规范化建设;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及基础性、公共性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负责政务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实施工作;承担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等实施工作;推进智慧海南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营、标准与安全保障体系构建,以及基础性公共性设施平台的运维保障等。在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责基础上,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可开展市场化服务。

(三)创新治理与运行机制。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按章程运行,省政府发起成立理事会作为外部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决策、中心主任负责的管理机制。明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履行业务主管职责,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数据局)履行行业主管职责。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可设置大数据架构师等高端特聘职位,自主管理内设机构。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根据党员人数,依规按程序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四)规范人员管理和资金使用。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强化服务意识,自主合理确定人员规模,择优聘用人员。健全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资金应用于全省大数据事业扩大规模、信息化产业投资发展等。

(五)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省大数据发展中心依法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理事会每年对中心履职情况开展评估考核,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强化对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对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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