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5-7130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6-21
  • 标  题: 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 文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发布日期: 2025-07-10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1  号


《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5日八届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5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全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运营、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运营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承担统筹建设运营政务信息化等以下公共服务职责:

(一)承担省政府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职责,为全省信息化、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总体技术咨询服务,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等重大改革任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负责统筹制定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规范化建设。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四)负责政务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实施工作。承担和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等实施工作,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承担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等实施工作,负责省内数据交易场所日常支撑管理工作,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协同做好数据领域国际合作。

(六)推进智慧海南支撑体系建设运营,构建智慧海南建设运营一体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承担智慧海南基础性公共性设施和平台运维保障,分步骤承接相关应用系统的运维保障。协助社管平台做好基础平台、数据服务及项目全生命周期技术支持等服务。

(七)承担按职能履行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承担以下市场化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的招商引资,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协调相关单位加大本省数字产业的投资。

(二)负责推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三)提供常态的市场化大数据服务。

(四)根据部门实际需求,提供专业市场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编制等服务;提供专业技术驻点支持、培训、数字化转型需求提炼等服务;承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安全保障及运维运营等服务,协助做好知识产权等申报及无形资产登记工作,保障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六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按章程运行。省政府发起成立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理事会,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

理事会为外部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决策、中心主任负责的管理机制,定期审定发展战略、项目投资、薪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充分发挥理事单位作用。

第七条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履行业务主管职责,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数据局)履行行业主管职责。

第八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主任的任免,按照省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办理。根据工作需要,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可以设置大数据架构师等高端特聘职位。内设机构由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自主管理。

第九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登记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根据党员人数,依规按程序相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根据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化运作职能需要,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内设机构,积极拓展市场,自主合理确定人员规模,人员薪酬按同行业市场水平确定,全面实行与绩效目标相适配的市场化薪酬制度。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人员聘用、岗位管理、薪酬分配、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人员,职级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资金来源由开办资金、服务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资金、大数据发展奖励资金以及其他合规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等组成。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开办资金由其管理的相关信息化资产及理事费构成,理事费根据理事会制度确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服务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资金包括依据职能承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及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运营所需的资金以及为省直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资金。大数据发展奖励资金为激励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其他市场化收入指省大数据发展中心通过履行市场化服务职责,以市场化方式产生的合理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加强资金统筹使用,资金应用于全省大数据事业扩大规模、信息化产业投资发展等,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不得分红。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理事会围绕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职责定位及重大改革任务,制定评估考核工作机制,每年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开展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投资及奖励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强化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对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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