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5-7816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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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5〕38号发布日期: 2025-08-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5〕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国办发〔2024〕37号)、《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医保发〔2025〕16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特优势,加快构建集“研发、临床、制造、要素、机制”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政策支撑体系,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海南省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 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发展
第三条 持续加大创新药械研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政策,对产品研发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新成果产业化等全流程,按照阶段性成果给予4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继续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带量采购,对参加国家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照以中标单价完成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省内外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本省医药企业,就地盘活资产、发展壮大,对参与兼并重组产生的银行贷款给予50%的贴息,连续贴息2年,最高补贴5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推进产业链提质升级。支持在创新药、合成生物学、高端医疗器械、核医药、现代中药等重点领域,布局带动产业集聚的引领性项目(含品种,下同)、研发取得重大突破项目、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市县按类别制定全链条支持措施;经评选后,省级财政按照每个项目3000万元给予市县一次性奖励,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
第六条 构建高端生物医药产业错位联动发展空间布局。构建以海口高新区、博鳌乐城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洋浦经济开发区错位联动发展空间格局,鼓励相关园区、区域开展飞地合作。支持海口高新区打造“海口药谷”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支持博鳌乐城先行区开展创新药品、器械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应用、研发与转化,推动乐城、琼海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医、药、研、产、城”融合发展体系;支持“乐城研用+海口生产”模式推广应用,对通过博鳌乐城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引进,并在海南生产的国际药品、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展海洋生物医药、实验动物等生命科学重点领域的研发和转化。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原料药和医疗器械。
第七条 培育发展生物制造、医美、特医食品、数字疗法等新兴产业。围绕新型疫苗、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合成生物学、海洋生物制品、航天医药等领域开展研究、转化、应用,发展生物制造产业;大力推进医美、特医食品等产业发展。在海南新获批并生产销售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医疗器械和数字疗法产品根据本省支持医药研发奖励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八条 壮大产业发展能级,支持拓展国际业务。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根据本省支持优质企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市县给予叠加奖励。支持企业在海南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研发中心、生产中心等。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推进产品国内外同步注册上市,支持企业通过License-in和License-out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利用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提升原辅料供应链国际化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组团参加供应链相关的国际峰会或展会,商务部门将物资采购、招商对接等活动纳入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等项目支持范围。
第九条 推进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充分运用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政策,支持医药企业根据行业特点推进化学药、中药、生物药、医疗器械等子领域的设备更新和数智化改造,推进ERP系统联网、AEO认证、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信息化追溯试点,打造一批医药工业互联网应用优秀案例、试点示范、“小灯塔”企业,梯度培育智能工厂。支持医药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打造数智化应用场景,系统化推进数智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根据本省支持工业企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支持项目,鼓励市县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条 加快推进中药(含南药黎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分别给予每个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药监局批准注册或备案并实现生产销售的中药院内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分别给予每个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产品备案指导,对疗效明确的院内制剂,允许医联体单位调剂使用。对中药生产企业获准在药品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的品种,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药监局审定发布的海南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第一牵头单位,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数据应用机制。持续优化海南省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平台建设,基于乐城特许药械、临时使用特殊食品、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等政策优势,以真实世界研究为“小切口”开展研究合作,推进全省“三医联动”数据的应用机制建设。支持结合应用场景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推动医疗数据跨境机制建设。支持医疗数据合规出境,数据监管部门对合规情况进行监管。推进真实世界数据医保创新应用,对通过真实世界数据开展创新药的评价结果,优先用于医保战略购买决策;特许药品在乐城先行使用形成的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参考。
第三章 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第十二条 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加快引进建设一批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和药物发现、动物实验、检验计量检测、审评审批、小试中试等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利用海口高新区医药产业资源优势、乐城特许医疗和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崖州湾科技城生命科学等研发政策优势,打造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创新药械高水平开放合作转化和生物制造创新中心等特色优势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根据本省支持专业服务平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联合攻关,申报国家项目,对申报成功项目,省、市(县)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配套和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全面增强审评、检验支撑能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指导,发挥药械创新服务站作用,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与国家药监局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为创新药械和重点品种给予受理前咨询指导。全面提高审评审批质效,争取国家试点,缩短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评时限。畅通优先审评审批通道,对国家重点研发目录的药品优先进行检验、检查,对重点研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申报资料预审查服务,对确定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和符合优先审批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创新医疗器械初审技术审评时限优化至3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时限)。建立注册检验保障机制,大幅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效,缩短注册检验时间。强化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化妆品等检验检测、审评审批能力。
第十四条 加快创新产品转化应用。支持研究型医院发展,支持将临床研究工作及其成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省内医疗机构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推动伦理结果互认,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省支持临床试验机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非临床试验研究机构(GLP)、临床试验机构(GCP)、委托合同研究机构(CRO)积极纳入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两年内通过创新券获得实际补贴达到50万元的项目,即可备案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发布海南省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加快挂网和入院应用,开展创新产品发布和院企供需对接活动。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药事会研究创新药械入院,必要时随时召开,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鼓励政府采购以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首台套等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第十五条 加大医保对创新药的支持。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探索为创新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建立和完善创新药首发挂网机制,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按规定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等支持措施,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创新药进院不受指标或考核限制,基本医保国谈药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健全多元支付体系,发挥电子处方流转等作用拓宽创新药医保支付渠道;在DIP/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合理设计生物创新药的除外支付、特例单议机制;加强与国内商业保险、国际医疗保险的合作与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覆盖更多创新药的普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推进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一站式”“一窗式”结算。加快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全面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用物品及特别制度安排下进境产品进口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升通关服务保障能力。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为试点单位指定用途的物品进出境提供便利手续。建设生物制品进口口岸及配套项目,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创新医药企业投融资支持。利用海南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医药健康领域产业子基金,探索设立生物医药创新转化基金,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加强战略投资。发挥海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支持医药企业发展。加强医药企业资本市场“全链条”服务,完善全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持续推动医药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市县、园区构建多层次融资支持体系,推广“园区担保贷”,探索“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池,设立助企纾困基金等,省级财政(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视情况给予配套支持。鼓励医药企业开展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理融资等。
第十八条 实施院校提升和人才引育工程。强化高等院校生物医药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生物与医药、药学等博士学位点。支持高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建研究生工作站、现代产业学院等。支持高校与医院共建教学培养体系,开展定向培养。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中等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引入境内外教育医疗资源在海南办学、办医院。加快国际人才引进,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工作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认定为生物医药领域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在海南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核心人才白名单,由省和所在市县按规定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打造国际化、国家级交流合作平台。利用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峰会,支持在海南举办医药健康类高层次会议会展活动,传播推广海南好药、海南美妆,打造“海南宝岛出好药”“美丽海南”等靓丽名片。持续办好博鳌国际药械真实世界研究大会、乐城BD大会;支持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全国药品交易会等。支持国际型和国家级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在海南落地,为医药企业走向国际搭建平台。强化“海口药谷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高端智库力量。
第四章 加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全面统筹协调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各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扎实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举措。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同步予以调整。
附件:《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清单
附件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工作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 |
1 |
第三条 持续加大创新药械研发支持力度。 |
继续实施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政策,对产品研发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新成果产业化等全流程,按照阶段性成果给予4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
2 |
第四条 继续支持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带量采购,对参加国家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照以中标单价完成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省内外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本省医药企业,就地盘活资产、发展壮大,对参与兼并重组产生的银行贷款给予50%的贴息,连续贴息2年,最高补贴5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
3 |
第五条 推进产业链提质升级。 |
支持在创新药、合成生物学、高端医疗器械、核医药、现代中药等重点领域,布局带动产业集聚的引领性项目(含品种,下同)、研发取得重大突破项目、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市县按类别制定全链条支持措施;经评选后,省级财政按照每个项目3000万元给予市县一次性奖励,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等属地市县政府 |
4 |
第六条 构筑高端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布局。 |
构建以海口高新区、博鳌乐城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洋浦经济开发区错位联动发展空间格局,鼓励相关园区、区域开展飞地合作。支持海口高新区打造“海口药谷”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支持博鳌乐城先行区开展创新药品、器械和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应用、研发与转化,推动乐城、琼海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医、药、研、产、城”融合发展体系;支持“乐城研用+海口生产”模式推广应用,对通过博鳌乐城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引进,并在海南生产的国际药品、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展海洋生物医药、实验动物等生命科学重点领域的研发和转化。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原料药和医疗器械。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口市、琼海市、三亚市、儋州市政府,海口高新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5 |
第七条 培育发展生物制造、医美、特医食品、数字疗法等新兴产业。 |
围绕新型疫苗、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合成生物学、海洋生物制品、航天医药等领域开展研究、转化、应用,发展生物制造产业;大力推进医美、特医食品等产业发展。在海南新获批并生产销售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医疗器械和数字疗法产品根据本省支持医药研发奖励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
6 |
第八条 壮大产业发展能级,支持拓展国际业务。 |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根据本省支持优质企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市县给予叠加奖励。支持企业在海南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研发中心、生产中心等。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推进产品国内外同步注册上市,支持企业通过License-in和License-out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利用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提升原辅料供应链国际化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组团参加供应链相关的国际峰会或展会,商务部门将物资采购、招商对接等活动纳入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等项目支持范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海口市等属地市县政府 |
7 |
第九条 推进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 |
充分运用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政策,支持医药企业根据行业特点推进化学药、中药、生物药、医疗器械等子领域的设备更新和数智化改造,推进ERP系统联网、AEO认证、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信息化追溯试点,打造一批医药工业互联网应用优秀案例、试点示范、“小灯塔”企业,梯度培育智能工厂。支持医药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打造数智化应用场景,系统化推进数智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根据本省支持工业企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支持项目,鼓励市县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口海关、省药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海口市等属地政府 |
8 |
第十条 加快推进中药(含南药黎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
对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分别给予每个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药监局批准注册或备案并实现生产销售的中药院内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分别给予每个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产品备案指导,对疗效明确的院内制剂,允许医联体单位调剂使用。对中药生产企业获准在药品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的品种,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药监局审定发布的海南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第一牵头单位,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
9 |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数据应用机制。 |
持续优化海南省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平台建设,基于乐城特许药械、临时使用特殊食品、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等政策优势,以真实世界研究为“小切口”开展研究合作,推进全省“三医联动”数据的应用机制建设。支持结合应用场景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推动医疗数据跨境机制建设。支持医疗数据合规出境,数据监管部门对合规情况进行监管。推进真实世界数据医保创新应用,对通过真实世界数据开展创新药的评价结果,优先用于医保战略购买决策;特许药品在乐城先行使用形成的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参考。 |
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省委网信办,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 |
10 |
第十二条 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 |
加快引进建设一批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和药物发现、动物实验、检验计量检测、审评审批、小试中试等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利用海口高新区医药产业资源优势、乐城特许医疗和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崖州湾科技城生命科学等研发政策优势,打造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创新药械高水平开放合作转化和生物制造创新中心等特色优势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根据本省支持专业服务平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联合攻关,申报国家项目,对申报成功项目,省、市(县)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配套和要素保障。 |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财政厅,海口高新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11 |
第十三条 全面增强审评、检验支撑能力。 |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指导,发挥药械创新服务站作用,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与国家药监局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为创新药械和重点品种给予受理前咨询指导。全面提高审评审批质效,争取国家试点,缩短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评时限。畅通优先审评审批通道,对国家重点研发目录的药品优先进行检验、检查,对重点研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申报资料预审查服务,对确定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和符合优先审批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创新医疗器械初审技术审评时限优化至3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时限)。建立注册检验保障机制,大幅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效,缩短注册检验时间。强化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化妆品等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的能力提升。 |
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
12 |
第十四条 加快创新产品转化应用。 |
支持研究型医院发展,支持将临床研究工作及其成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省内医疗机构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推动伦理结果互认,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省支持临床试验机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非临床试验研究机构(GLP)、临床试验机构(GCP)、委托合同研究机构(CRO)积极纳入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两年内通过创新券获得实际补贴达到50万元的项目,即可备案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发布海南省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加快挂网和入院应用,开展药械创新产品发布和院企供需对接活动。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药事会,研究创新药械入院事宜,必要时随时召开,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鼓励政府采购以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首台套等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
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各市县政府 |
13 |
第十五条 加大医保对创新药的支持。 |
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探索为创新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建立和完善创新药首发挂网机制,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按规定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等支持措施,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创新药进院不受指标或考核限制,基本医保国谈药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健全多元支付体系,发挥电子处方流转等作用拓宽创新药医保支付渠道;在DIP/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合理设计生物创新药的除外支付、特例单议机制;加强与国内商业保险、国际医疗保险的合作与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覆盖更多创新药的普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推进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一站式”“一窗式”结算。加快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
省医保局 |
14 |
第十六条 全面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
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用物品及特别制度安排下进境产品进口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升通关服务保障能力。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为试点单位指定用途的物品进出境提供便利手续。建设生物制品进口口岸及配套项目,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
海口市政府,海口海关、省药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
15 |
第十七条 强化创新医药企业投融资支持。 |
利用海南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医药健康领域产业子基金,探索设立生物医药创新转化基金,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加强战略投资。发挥海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支持医药企业发展。加强医药企业资本市场“全链条”服务,完善全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持续推动医药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市县、园区构建多层次融资支持体系,推广“园区担保贷”,探索“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池,设立助企纾困基金等,省级财政(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视情况给予配套支持。鼓励医药企业开展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理融资等。 |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海南证监局,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等市县政府,海口高新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16 |
第十八条 实施院校提升和人才引育工程。 |
强化高等院校生物医药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生物与医药、药学等博士学位点。支持高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建研究生工作站、现代产业学院等。支持高校与医院共建教学培养体系,开展定向培养。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中等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引入境内外教育医疗资源在海南办学、办医院。加快国际人才引进,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工作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认定为生物医药领域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在海南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核心人才白名单,由省和所在市县提供支持保障。 |
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
17 |
第十九条 打造国际化、国家级交流合作平台。 |
利用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峰会,支持在海南举办医药健康类高层次会议会展活动,传播推广海南好药、海南美妆,打造“海南宝岛出好药”“美丽海南”等靓丽名片。持续办好博鳌国际药械真实世界研究大会、乐城BD大会;支持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等。支持国际型和国家级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在海南落地,为医药企业走向国际搭建平台。强化“海口药谷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高端智库力量。 |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海口市、琼海市政府,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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