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奖。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记功。省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海口、三亚、儋州市属及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事业单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三)记大功。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