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内企业加工增值超30%货物内销时,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关税确认编号,境内区外进口企业凭确认编号,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内销货物出区进口申报手续。
(二)区外试点企业加工增值超30%货物内销时,原则上应当由境内区外购买企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境内区外购买企业无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试点企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