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公司”,更好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作了细化:一是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二是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三是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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