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道、航道两岸陆域各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进行哪些活动应当获得许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航道、航道两岸陆域各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审查批准:

(一)疏浚、清障、打捞作业;

(二)架设或者埋设穿越航道的管道、缆线;

(三)新建或者改建临、跨、过航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设置驳岸、渡口、寄泊站(区)、取排水口、水位观察井、水上贮物场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施;

(五)设置、移动、拆除航标等保障航道畅通的标志、标牌,设置广告牌等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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