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据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分级登记管理。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栏目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适用对象是在民政部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在地方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按照当地民政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办理,具体请咨询当地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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