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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