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两次,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户籍在海南省且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超生;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确认,省、市卫生健康委核查、监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两次,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发一次。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一次性将奖励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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