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办法十三条修改为十五条,对相关表述根据最新法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二)将研发券管理信息平台更改为“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
(三)将医疗器械新成果产业化的奖励,增加了“年销售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前提条件;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奖励金额,由40万元提升至60万元。
(四)对新引进落地至海南,委托外地生产,但在海南结算的药品,明确“以工业产值计”。
(五)医疗器械新产品做大做强的奖励,在原有“首次突破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基础上增设了“首次突破5000万元和1亿元”的奖励。
(六)产品质量标准再提升中,国际主流市场国家增加英国,明确“同一品种在欧盟不同国家获得多个注册批件的,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的要求。
(七)将“研发券遵循事前申领,事后兑付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