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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0-72780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0-05-06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0〕23号发布日期: 2020-05-09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总体部署,稳步推进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科学界定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明确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为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坚持权责一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划分科技领域财政权责关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调动各级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积极性。

坚持稳妥推进。在我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统筹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地方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地方财政事权。现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分别确定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聚焦原始创新导向的基础性、前沿性自由探索类科学研究事项,聚焦全省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性基础研究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承担支出责任,主要通过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予以支持。

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基础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通过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聚焦全省民生需求和公共服务,针对事关民生的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全省重点产业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等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通过海南省重点研发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

利用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根据前沿学科、产业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研发工作需要,在我省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奖补,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全省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我省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计划,分别确定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由省级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事项,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对省级组织实施的选派科技人员支持农村科技工作的专项派遣科技计划事项等,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通过发挥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省重大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市县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在我省建设并经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科技园区的奖补,对经认定(培育)和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科技园区、创新型市县和乡镇、科技创新服务载体等)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我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对我省科普基地场馆等设施建设运行的补助等,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对认定为省级的科普基地场馆等设施建设运行的补助等,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利用财政性资金对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省财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开展研究的支持,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充分发挥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的作用。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设立的对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支持事项,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全面优化科研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二)积极落实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持续加大财政对科技事业支持力度,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全面发展。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海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以下简称琼府〔2017〕94号文件)总体部署,稳步推进教育领域省与市县(含洋浦,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持续提升财政对教育事业的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科学界定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教育领域投入,为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升教育领域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根据教育领域特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改革路径做好顶层设计,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充分调动市县支持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合理划分权责。按照中央确定的教育改革事项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教育相关事项,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地方财政事权。科学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对部分具体事项细化,做到清晰规范。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可行。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兜牢教育领域公共服务保障底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保障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加强省对市县指导,严格控制市县随意提标扩面。

坚持逐步稳妥推进改革。结合中央和我省改革进展情况,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其他事项逐步调整完善。按照“全省一盘棋”要求,对同一事项逐步拉平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并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二、 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和琼府〔2017〕94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我省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对国办发〔2019〕27号文件中已经明确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进行划分,同时将省委、省政府明确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含省财政对市县补助)的教育相关事项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一并进行划分。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地方财政事权,在省以下原则上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确认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属单位经费为省级财政事权并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单位经费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转移支付给市县。

(一)义务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总体上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属单位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单位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保障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国家或省确定的基础标准,除中央资金外,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给市县;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省财政结合财力状况和中央财政支持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市县。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6:4分担(其中国务院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民族市县中央与地方继续按照8: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含我省基础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7:3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由中央与省财政按6:4分担,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超过测算标准所需经费则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市县可根据需要制定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相关经费补助标准。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级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自行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位于省级试点市县的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并转移支付给市县。

5.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5:5分担。

6.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教科书等。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练习册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中央财政给予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以此工资性补助为基数,省财政相应承担需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市县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落实特岗教师工资政策。

(3)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省财政承担部分全部转移支付给市县统筹使用。

(4)普及游泳教育补助。公办学校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义务教育学生达标测试、公办学校游泳池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予以补助,由市县统筹使用。

(5)安全应急综合演练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义务教育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予以补助,由市县统筹使用。

(6)研学旅行活动奖补。执行我省制定的奖补标准,省属学校学生活动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学生活动奖补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公办学校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2)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由市县统筹使用。

(3)教师队伍建设。省级教师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级教师培训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教师引进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

(4)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按5:5分担,选派工作其他相关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省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由省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保障,市县所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方面。

学生资助作为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各教育阶段,总体上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属单位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单位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保障,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给市县。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执行我省制定的资助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资金外,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市县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在本市县(含位于本市县的省属公办幼儿园)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等补助。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执行现行的补助标准(即各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所需经费(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免住宿费执行现行的补助标准(即各学校经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免教材费执行我省制定的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3.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补助。免学费执行我省制定的补助标准(按不同类型学校区分),所需经费(中央测算补助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分担(其中生源地为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划定的第一档省份,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符合中央免学费补助政策的,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自身财力,对海口市按20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其他市县按14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对公办中职学校“村官班”学生免除学费、对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执行省和市县各自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对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住宿费,执行我省制定的补助标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其中生源地为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划定的第一档省份,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7.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8.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补助。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5:5分担。

9.高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省财政按6:4分担。

10.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我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我省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执行我省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1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财政按5:5分担。省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由省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方面。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总体上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属单位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单位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保障,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安排给市县。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总体上为省级财政事权,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1.公用经费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执行省和市县各自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幼儿园)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5:5分担。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2.农村学前教育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省财政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标准给予市县工资性补助,并相应安排经费用于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县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落实特岗教师工资政策。

3.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教育资源等。省属单位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单位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各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保证自身财力允许且可持续,并事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高出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明确由省对市县予以补助的教育相关事项,省财政按规定要求对市县予以补助,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和省财基本建设支出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并与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省财政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教育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

(二)完善分担机制。对市县以下承担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县以下财政体制进行合理划分。

(三)修订完善制度。各市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在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时,体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由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上划,适度加强省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应由市县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下放,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应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要在省与市县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坚持为民理念,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考虑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 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 公路。

国道。省级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下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省道。省级承担省道(包括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下同)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道路运输省级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部分跨市县重大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

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

干线铁路。按照全国铁路专项规划的干线铁路,省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省级(含企业)承担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委托相关企业实施。省级(含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

运输机场。按照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省级承担区域内运输机场具体建设规划。省级(含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通用机场。省级承担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职责。省级(含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

省级承担全省性综合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体系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省级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并承担财政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宏观管理、省级专项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和监督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监督、行业统计、运行监测和协调、应急处置等事项。

(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水路。

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按照中央政策决定,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负责实施以外的其他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和政策决定,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2.铁路。

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

运输机场。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通用机场。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通用机场除外)。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邮政。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和政策决定,省与市县配合中央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

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和政策决定,省级与市县共同配合中央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全省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按照中央专项规划和政策决定,负责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具体执行实施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按照中央专项规划和政策决定,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支出之外的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

国道。市县承担区域内普通国道的公路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承担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管理职责,并按相关政策承担征地拆迁费用。

市县负责本区域自行提出的超出国道建设设计范围或标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承担市政化的国道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道。市县承担区域内省道的公路管理、应急处置和建设中征地拆迁管理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按相关政策承担征地拆迁费用。

市县负责本区域自行提出的超出省道建设设计范围或标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承担市政化的省道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农村公路。市县承担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道路运输市县管理。市县承担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

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县承担区域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区域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区域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

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市县承担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由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县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或由市县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事项。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

市县承担区域内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建设中拆迁管理职责,并承担机场公安、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

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市县承担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市县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履职能力建设,并承担财政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市县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宏观管理、地方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和监督评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邮政执法、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监督、行业统计、运行监测和协调、应急处置等事项。

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 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以及共同事权中的市县负担部分,原则上由各市县通过自有财力以及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交通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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