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出台
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报讯 (记者 苏庆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强调制定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章政策,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违法通过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目录清单、资质认定、推荐指定、标准、备案等手段对本地和外地的企业、商品、服务实施差别待遇,不得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政策制定机关和企业不得通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政企合作、土地供应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提交政府审议时附上起草部门书面审查结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公平竞争委员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评估、会审、举报、抽查、考核、信息公开及政策措施动态清理等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推动建设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库。政策制定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电子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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