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目前全省海洋涉渔船舶共计约3万余艘,由于生产生活需要,主要是从沿海市县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点进出,不从口岸进出。此外,因南海区是南海三省共用的渔业作业海区,广东、广西渔船由于补给、避险等因素也会进入我省市县渔港停靠。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做好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相关工作,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管理制度体系,海南要在封关运作后对省外渔船到我省停靠的情形形成有效的监管,但对我省渔船停靠实现最大便利化,不能因为封关影响渔船、渔民和渔获物的正常进出,增加渔民不必要的负担,以便封关后既能进一步加强全省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工作,又能便利渔民日常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旨在规范渔船、渔民、渔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行为。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部门管理职责。《办法》适用于渔船、渔民、渔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管理。渔船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海洋休闲渔船和实行过渡期管理的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非设关地进出的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海关、海警、海事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渔船、渔民、渔获进出进行监督管理。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查处非设关地进出渔船及渔民的行政违法行为。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各类渔船停泊、上下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区域并负责配套建设和维护,划定区域应当考虑生产生活便利性,所划定区域应具备监管条件并纳入反走私综合执法点监管。
(二)渔船进出岛管理要求。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航行期间应当保持上述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毁坏、更改或者冒用。进出的渔船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并在相关部门检查时按要求出示。非设关地进出的渔船进出指定停泊区域前,应当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依法报告进出港信息,报告信息实行共享,同时满足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海警等管理部门需求。
(三)渔民进出岛管理要求。随渔船出海的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数量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或其他机构核定的配员要求。渔业船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后方可在渔船上从事相应工作。搭乘休闲渔船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游客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在船期间按规定穿戴救生设备,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搭乘休闲渔船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游客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相关部门检查时按要求出示。
(四)渔获进出管理办法。渔船禁止载运与所批准从事的渔业活动无关的物品。禁止在我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转载渔获。鼓励渔获交易双方均建立溯源台账。海洋捕捞辅助船应当建立所载货物信息以及进货、消耗或销售记录制度,依法依规经营。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真实记录渔业生产情况。鼓励小型渔船建立渔业捕捞生产记录。
(五)各部门监督管理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依托各综合执法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报告进出港的渔船进行抽查,检查是否与报告的信息一致,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沿海港(岙)口、码头、海岸线等可以停靠船舶的区域,依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应按照“一船一档”建立渔船档案及详细台账,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通信设备,实时掌握组织内渔船生产、航行动态。
三、主要特点
(一)符合自贸港封关运作的需求。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工作,是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任务清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涉及民生民利的基础性工作。本着渔船渔民生产生活最大便利化且兼顾风险防控原则,建立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渔船进出港报告的信息共享制,没有因为封关对渔船、渔民、渔获的进出造成影响和增加负担。《办法》的制定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规划定位、发展方向、历史文化特征的相符程度较高,合理性较强。
(二)符合规范管理的工作需求。《办法》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的配套政策文件,明确了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要求,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检查职责和内容,规范了信用管理,内容全面且具体,可操作性强。《办法》以人为本,其规定的监管措施是渔船进出岛管理的必要手段。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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