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5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国函〔2025〕57号),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事项”。为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实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要求,在系统总结梳理我省用地审批工作和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出台了《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采用了条目式写法,全文2800余字、共15条。
(一)确定了严格管理的原则。
按照省领导的批示要求,《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总体目标和原则,提出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以“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条件不放松、审批效率有提高”为原则,构建规范透明、精准高效的审批机制,以高水平保护和要素保障支撑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用地审查要求。
《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从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节约集约用地、其他审查事项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审查要求,审查标准、审查条件均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做到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条件不放松。
(三)明确用地审批流程、职责分工。
《办法》第四、十条规范用地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以及省直相关部门相应用地审批职责,共同提高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从事中监管、事后监管、接受上级机关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以及整改措施,确保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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