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作出了关于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的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省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了“制定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要求。
2024年11月,省司法厅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同年11月底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再次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5月重点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征求意见,6月向省委办公厅征求意见。四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9条,经研究,采纳15条,未采纳的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再作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考虑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已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因此《办法》重点聚焦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保障作出规定。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晰决策事项范围。一是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纳入目录管理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列举规定。二是采用兜底条款,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特点。三是设有反面排除,如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不纳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拓宽建议来源渠道。规定了各市县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和社会公众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渠道。
(三)规范目录制定程序。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省司法厅负责目录编制与调整的具体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配合。二是明确归口报送原则。拟提请省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事项,统一由省政府各部门初步研究论证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三是严格目录审定程序。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对收到的建议事项进行研判筛选并拟定目录草案。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后,提请省政府审议、报省委同意。四是规定目录调整程序。确需新增、取消或者变更相关决策事项的,有调整需求的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办公厅将书面申请转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议。
(四)强化事项实施保障。一是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二是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要素保障、审查评估、合法性审核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全流程服务和全链条把关,确保决策科学高效落实。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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