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5-08-12 09:34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字体:   打印

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宣传解读工作,特制定本宣传解读方案。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背景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海南种业发展,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省政府适时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了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授权事项依法有序实施,累计为33家(农业16家、林业17家)种业企业办理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促进了种子进出口贸易和国际交流合作。

经国务院同意,2024年12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做好与《若干规定》衔接配套,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管理办法(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更加聚焦许可核心内容。《管理办法(修订)》由2021年版的六章三十三条精减为六章二十四条,删除了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条款,同时优化了10条内容的表述,更加突出许可证服务管理核心。

(二)更加优化主体办理条件。一是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依法取消了申请主体注册地限制,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为壮大投资主体创造更优的环境。二是继续取消对办公场所、加工厂房、仓储设施及检验室的面积要求,对市场主体的办公场所、仓储设施及检验室是否为自有产权不做要求,可租赁,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明确要求市场主体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在“放宽准入”前提下,不降低生产标准,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有序。

(三)更加完善南繁统计监测。南繁产业统计监测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向种图强”的重要抓手,为全面、准备、及时反映南繁种业发展情况,结合《全国农作物与畜禽种业统计调查制度》《林业草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在《管理办法(修订)》中要求“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年度经营活动结束之后45日内,如实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上报经营信息”,及时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南繁产业统计监测范畴,为制定南繁种业相关政策、推动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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