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解读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背景
现行的《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作了一次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监督职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新理念新要求,作出新部署新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修改了预算法、审计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等职权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为了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更好衔接上位法规定,同时将我省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预算审查监督总体要求
一是突出政治引领,在总则中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二是明确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及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相衔接的要求。三是明确应当加强对财税政策的审查监督,确保政府依法制定财税政策,推动财税政策科学、合理、可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人大代表参与机制。增加建立预算编制过程中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制,明确要求财政等主管部门为代表做好预算草案解读说明工作,并对建立人大财经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等作出了规定。二是明确建立健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工作机制。在预先审查和初步审查阶段,县级以上人大各专工委可以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三是明确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加强预算审查。规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四是明确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五是明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预先审查工作机制。六是明确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
(三)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
一是对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开展初步审查的程序作出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和自治县未设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初步审查相关要求。二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提交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有关工作材料的时限作出规定。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完善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内容
一是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审查监督,对涉及政府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及预算执行监督重点内容的条款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改。二是为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人大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和政府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并将预算绩效明确列入各项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为落实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要求,推动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增加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专章。明确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程序、重点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口头或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明确政府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和说明中编报有关政府债务内容的要求。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以下方面内容:新增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债务项目的合规性、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情况、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等等。
(六)加强预算的审计监督
为落实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审计及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要求,增加了预算的审计监督专章。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政府债务、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明确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并对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及满意度测评作出相关规定。规定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审计重点监督内容、项目和事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就采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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