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2025-07-25 10:00 来源: 海南省商务厅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以下简称《禁限清单》)已于2025年7月23日正式对外发布,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根据《禁限清单》要求,在“一线”执行例外措施的货物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南省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批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禁限清单》中在“一线”执行例外措施的两类货物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有关程序,以便有关业务实施。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管理对象、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综合监管、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管理对象。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以下简称“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维修货物”),两类货物均实施清单管理,清单为《禁限清单》中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

第三章,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明确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采取海关查验、电子账册管理、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四章,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的适用要求分别进行阐述。一是明确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维修业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是对《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的实施主体条件、项目申报流程和要求、暂停和终止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章,综合监管。主要明确省级商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直属海关的有关职责和协同方式。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监管办法》施行的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对部分进口货物管理作出开放安排。当前我国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共119项(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6号公告《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45项,旧机电产品74项。综合考虑环保、安全和监管风险等因素,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旧船舶、苯胺印刷机、硒鼓、X射线管等部分货物外,对其余60项旧机电产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进口取消许可证管理,即企业自“一线”进口上述货物时无需申领、提交进口许可证。上述开放安排覆盖约80%的旧机电产品,主要涉及医疗、工程、印刷、农业、电力、焊接等领域,能为生产型企业生产自用提供便利。

(二)有利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支持力度,使我省的保税维修政策优于全国其他地区。一是在适用范围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均可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二是在维修品类上,相关企业可同时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未来可形成政策优势,有力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三是在评估程序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的保税维修业务,由海南省自行评估后开展,进一步精简了评估程序。

四、业务申报流程

(一)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申报流程:报关准备(采购合同、装运前检验报告、最终用途承诺书等)→货物报关(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查验(口岸查验、到货查验等)→电子账册管理→日常核查→解除监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灭失以及长期使用后报废或不再具有价值等情形,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省政府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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