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5-07-25 09:58 来源: 海南省商务厅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提出,“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为保障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经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优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认定办法》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认定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可以按规定在测算增值率时,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纳入增值成分,企业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
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六章26条,分别为总则、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认定条件和程序、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风险防控、附则。具体是:
(一)总则。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为自愿性事项,仅适用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增值率的计算,且只有采购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该货物价格才能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纳入增值成分;明确事项牵头单位为省商务厅,市县政府组织初核,有关省级单位对相应事项进行复核等。
(二)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标准,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完全获得、生产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严格界定了海南自产货物的来源范围。
(三)认定条件和程序。明确海南自产货物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应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建立供货关系;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申请和审核,实行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经公示后纳入《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名录》(以下简称《企业(货物)名录》),并生成“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码”,推送至海关监管系统。
(四)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明确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在“单一窗口”建立电子台账,填报供应的每批次海南自产货物的批号、数量/重量、价格;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同样填报每批次采购的海南自产货物信息以及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码等信息,实现全流程监管,也为事后核查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当逐批提交货物满足认定标准的自主声明或属于《企业(货物)名录》的承诺书。海南自产货物的年供货量以其申报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控制。
(五)风险防控。明确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六种情形的责任,督促真正享受免关税优惠的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使两方企业在确保海南自产货物真实性方面均承担相应责任,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六)附则。为确保有关信息系统测试充分,在文件发布后,即可开展测试等施行准备相关工作,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特点
(一)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办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二)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审核全程线上高效办理。依托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相关功能模块,实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申请、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等程序全部线上办理;推行相关单位并联审核模式,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实行审核后网上公示,动态调整《企业(货物)名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体现公开公正。
(三)实行电子台账+海关备案全流程管理。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在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供货电子台账,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也在同一平台填报采购信息,并推送至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备案;海南自产货物购、销、存等数据全部在系统线上流转,对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的年供货量,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自动控制,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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