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政策解读
2023-12-14 15:28 来源: 海南省司法厅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省级、市县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省在《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基础上,调整完善后形成了《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3年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意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52号)明确要求“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调整执法事项和法律依据,确保执法事项及法律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定调整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合规。三是统一执法事项梳理规则,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强化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

二、制定过程

《指导目录(2023年版,初稿)》两次向市县政府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多次专题研究,并征求省政府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意见。9月24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巴特尔主持召开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指导目录(2023年版)》,要求省司法厅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按照会议精神,省司法厅对《指导目录(2023年版)》进行修改完善。10月8日刘小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反复校对,于12月6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省级和市县执法事项。一是梳理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发布或修订、修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46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执法事项进行调整,共新增执法事项213项、修改执法事项113项、删除执法事项190项。二是依据中央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委编办有关文件精神,将宗教领域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新增宗教领域执法事项30项。三是依据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精神,将卫生健康领域执法事项退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四是对执法事项法律依据名称进行标注,增加发布或修订、修正的年份。

(二)赋权乡镇和街道执法事项。为解决各市县普遍反映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乡镇和街道承接不住、落实不好等问题,对《海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琼编办〔2021〕5号)进行调整。一是对赋权乡镇街道的103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整合完善,将分别属于相同罚则的49个事项合并为10个事项、将罚则关联度不高的2个事项拆分为4个事项。二是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将消防领域6项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赋权乡镇和街道行使。三是新增赋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禁塑类)执法事项1项、城市市容管理执法事项13项。四是梳理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5项。

目前,省级执法事项455项(行政处罚事项439项,行政强制事项16项),市县执法事项3339项(行政处罚事项3166项,行政强制事项173项),乡镇街道执法事项84项(法定事项5项,赋权事项79项),共计3878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执法事项依据的是2023年9月30日前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我们也进行了梳理,并在备注栏标注。

二是执法事项分领域排序,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非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执法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仅列在第一个部门所属的领域,其他部门在法定实施主体一栏中体现。

三是对于执法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而《指导目录(2023年版)》未及时调整的,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

四是按照“压实市县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XX部门的,仅列在市县清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五是赋权乡镇街道执法事项应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部分乡镇街道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原则上不予下放。未下放的执法事项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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