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纾困解难相关决策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助力我省畜牧业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委出台了《关于畜牧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畜牧业用电价格标准
明确畜牧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因我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分为两个档次,而畜牧业不属于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业用电,参照我省生猪、蚕种生产用电价格,将畜牧业用电价格定为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68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738元。
(二)界定畜牧业用电范围
明确将我省畜牧业用电范围确定为: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畜禽饲养用电。并以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为准,具备不同用电类别分表计量条件的,及时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用电。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优化电价政策发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487号),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涉及终端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的政策文件,须提前一个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便于电力用户提前知晓电价政策信息。因此明确本文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 厅局文件
-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畜牧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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