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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海南自贸港允许外籍邮轮开展多点挂靠业务

2021-09-18 11:57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邵长春)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市场秩序,促进海南自贸港邮轮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外籍邮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即外籍邮轮在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仅涉及海南自贸港两个以上沿海港口,最终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组织领导责任,强化对各相关部门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推进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领导和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航线许可,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及安全监管;督促邮轮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邮轮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落实邮轮港口经营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省旅游主管部门、海口海关、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南海事局以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管理职责。

申请经营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应当由相关经营人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中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拟开航线及航行水域、挂靠港口、时间及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计划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邮轮运输经营人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经批准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不得允许挂靠海南自贸港港口时承载的旅客离船不归。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供停靠和船舶上下客服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邮轮运输经营人诚信档案,记录开展海南自贸港多点挂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对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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