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9月17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企业和经营活动做出规范。
《办法》强调,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应当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审批结果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开。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及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实施监管。
《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记者 邵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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