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晓梦)排污单位如何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明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符合相应条件的各排污登记单位须及时办理延续登记。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公告,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要求。
各排污登记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排污登记表,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各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各单位应提前通过上述平台及时更新延续登记信息。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发布了多项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指南,各排污登记单位更新延续时注意按照新标准填报并执行。
另悉,去年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推广环保信用监管模式,拓展环保信用监管应用场景,在固定污染源领域推行“一源一码、一企一码”,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领域施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监测,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2024年完成1824家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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