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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
2020-07-17 07:43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我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
减租减税 缓交社保 纾困解难

本报海口7月16日讯(记者 陈蔚林 特约记者 韩小雨 实习生 李梦楠)省政府办公厅7月16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明确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与中小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省教育厅基教处负责人介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从今年5月10日起才开始相继开园和开始线下培训,但入园幼儿数和培训学生数也大大减少,部分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损失大、运转困难。

此次印发的通知在各个方面对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出了具体的帮扶措施。比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通过与教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为缓解运行压力,通知还明确,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上半年一个季度的租金。鼓励各市县引导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房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

此外,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的相关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对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通知,有关部门还将强化对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金融支持、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

在金融支持方面,我省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通知要求,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渡过难关,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在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方面,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做好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持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稳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审慎认定失信行为,谨慎认定联合惩治“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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