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0-91790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0-07-13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0〕28号发布日期: 2020-07-15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20〕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对象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琼府〔2020〕11号文件精神,与中小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大稳岗支持

(一)实施稳岗措施。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通过与教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上半年一个季度的租金。鼓励各市县引导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县政府)

四、减轻税费负担

(五)免征部分税费。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

(七)给予担保支持。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六、加大财政支持

(八)各市县政府要做好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持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稳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加大政策扶持

(九)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审慎认定失信行为,谨慎认定联合惩治“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