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解读回应 > 新闻发布会 > 往期回顾
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
2021-11-01 21:16 来源: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
(2021年11月1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茹英英: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新闻发布会。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并由各部门同时印发了10项相关配套性文件。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王丽芳副厅长、省总工会符有信副主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邵民生局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何江副处长、省公安厅陈继雄一级高级警长,请他们向大家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下面,先请王丽芳副厅长作介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丽芳: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非常感谢省新闻办和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等单位牵头印发了10项相关配套性文件。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情况。

首先是文件出台的背景。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积极努力,我省根治欠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出台《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即238号文,有力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去年5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今年7、8月份,人社部会同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条例》配套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家部委配套性文件,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238号文基础上,我省制订了《实施意见》及10项配套性文件。

其次是文件内容。第一是《实施意见》,作为我省新时期根治欠薪工作新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任务,明确了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企业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市县(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从总体要求、工作职责、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和加强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十六条措施。

第二是10项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条例》和国家部委文件相关条款内容,实用性、操作性更强。一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因工程结算纠纷和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二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所有工人实名登记、签订劳动合同、记录考勤,未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工地做工,主要解决了“钱发给谁”的问题。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施工总承包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主要解决了“钱怎么发”的问题。四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明确了欠薪应“怎样惩戒”的问题;五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明确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或应急周转金予以清偿,将“两金”作为兜底保障。

第三,制度的亮点。一是强化“四个治理”。《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强化行政执法,坚持综合治理;加强组织保障,深化系统治理,探索建立具有自贸港特色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模式。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实施意见》提出推进“互联网+”智慧监管,不断健全行业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提高行业源头治理水平。改变以往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方式,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从传统监管方式向数字化监管方式转变,不断完善用人单位、执法人员数据库,规范平台内投诉举报线索受理、转办、案件协查、督办等程序,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对在建项目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过程,适时动态监管。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在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规范了专户的开立和撤消,按照行业、工种等分类设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降低人工费用拨付标准,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面,取消了建设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取消了存储工资保证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进行了优化。在工程担保方面,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代替现金存储,有效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问题。

《实施意见》及10项配套性文件,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既平衡好企业发展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又促进了开放合作和市场公平竞争,将为加强我省劳动力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有关情况介绍就到这里,谢谢!

茹英英:感谢王丽芳副厅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各位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答记者问


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记者:此次修订《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茹英英:请省住建厅何江副处长进行解答。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何江: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一是实名制管理主要是用来监管项目劳动用工情况,摸清用工底数,解决“钱发给谁”的问题。这次修订,我们在2016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建部人社部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新政策规定,增加了工人不登记不能进场施工、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未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处罚处理措施。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由原规定的参照执行改为直接适用。三是将人员考勤与行业监管相结合。项目经理、总监等项目管理人员也纳入实名制管理对象,对于项目管理人员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记入行业评价记录,情节严重的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履行管理义务,不予认定企业业绩。经过此次修订,实名制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后续开展实名制管理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对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我们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从保障工程款的角度,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范围。本着降低企业负担,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原则,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小项目不要求实施。二是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为减少企业负担,允许分段滚动担保。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还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三是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动用条件。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可以动用,因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也可以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四是明确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我的介绍完毕,谢谢。


央广网记者:什么是施工过程结算?推行的意义是什么?

茹英英:请省住建厅何江副处长进行解答。

何江: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是将建设工程项目合理化分为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而不再像以往那样在工程完工后统一进行结算。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长期以来,建设领域结算难,企业应收账款高居不下,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压力,也恶化了建设领域经营环境。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既是保障工资支付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款支付的重要措施。一是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效解决“结算难”的有效措施。二是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一样,都是从加强建设单位责任的角度,保障工程款的及时支付,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的到位。谢谢!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请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在惠及工程建设企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工资保证金的存储范围、比例和减免上与以往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这样规定有什么考虑?

茹英英:请省人社厅邵民生局长进行解答。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邵民生:谢谢您的提问。新出台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重点在小微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方式、人工费用比例等方面予以调整优化。一是明确了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可不开立专用账户;二是分门别类量化了人工费用标准。即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20%;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5%;市政工程(不含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低于10%;和目前实施的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相比,这次降幅最大下降了15个百分点,将有效降低工程建设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个关于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一是细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在我省工资保证金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农田建设、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同时,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差异很大,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小额工程作出安排。为此,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针对以前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细则》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均不再存储,从制度上清除层层加码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关于存储比例,规定施工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按2.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施工合同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2.0%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施工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按1.5%存储,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并增设了守法诚信激励政策,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减免70%、80%、90%,连续3年的全免。

三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据了解,以往各市县存储工资保证金,很多都是要求企业将资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也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历经多年后“忘记”还有资金存在财政专户。为此,《实施细则》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请问相关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下一步有什么工作计划?

茹英英:请省人社厅邵民生局长进行解答。

邵民生:下一步,我们将在全省开展“零欠薪市县”和“零欠薪项目”三年行动,通过开展“双零行动”,推动《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政策尽快见效。同时,结合国务院统一部署于今天开展的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市县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全面准确理解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推动这一好政策落实落地。谢谢!


海南日报记者:请问公安机关怎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农民工如果遇到恶意欠薪的行为该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权?

茹英英:请省公安厅陈继雄一级高级警长进行解答。


海南省公安厅一级高级警长陈继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根据《规定》,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公安机关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始终保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以转移财产、逃奔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为了加强打击欠薪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调查或联合执法:(一)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二)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三)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四)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五)涉案人员众多的;(六)涉嫌跨区域犯罪的;(七)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八)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九)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十)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十一)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十二)其它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

根据《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侦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省公安厅将加强督导督办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主力军作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涉及的案件移交、立案侦查、打击处理各项工作,确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中宏网记者: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哪些?怎么发放?

茹英英:请省总工会符有信副主席进行解答。


海南省总工会副主席符有信: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本省内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一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应急周转金发放,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执法部门核查确定。地方周转金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工资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省级周转金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由省总工会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确保能解决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茹英英: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