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1-06-28 20:19 来源: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 【字体:   打印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1年6月28日)



陈曦: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将于9月1日实施。这是国内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一经发布,即引起国内外航运界的高度关注,也将会对加快海南自贸港航运发展,助力海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先生、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先生、海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和解读这部法规,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下面,先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介绍《条例》总体情况。


赵志东: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自由贸易起源于欧洲、脱胎于港口。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超过80%的全球货物贸易量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我国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无论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国际经验来看,自贸港建设毫无例外都倚重于航运业,航运业也成为世界各知名自贸港的标配支柱产业。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推进航运逐步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提出自贸港航运制度设计的任务要求。

二是国内航运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航运管理制度,大量中资船舶受税收环境、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选择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籍旗帜航行。近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为了吸引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在航运管理制度政策上进行了较多探索和突破,但实施效果均不太明显,主要还是受现有法律制度限制、配套政策制度不足和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等方面的原因,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革创新。

三是发挥海南航运业后发优势的需要。海南地理位置优越,管辖南海200万平方公里海域,地处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两洋交汇处,是往来“两洲”(亚洲和大洋洲)和“两洋”(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必经之地,也是通往“两亚”(东南亚和东北亚)的十字路口,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国际贸易都要通过南海航线,每年经过南海海域的船舶约为10万艘。海南四面环海,发展航运业所需的自然资源丰富。《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将洋浦港定位为主通道出海口和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将海口列为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洋浦港列为国际枢纽海港。海南自贸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等多种法规制定权为航运制度改革创新预留了巨大空间。

二、 《条例》制定的过程

2020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的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为期一年的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环资工委、法工委组织海南海事局、省司法厅,深入省内外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定位、突出改革创新、坚持底线思维的基本原则,共同完成了任务。《条例》的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尤其是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们在《条例》的制度创新方面给予了具体指导。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船舶,建立船舶检验、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赋予船舶电子证书法律地位,设立了船舶质量评价制度。

第三章船员,明确船员入境海南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便利船员培训机构准入和境外人员参与我国船员培训项目。

第四章营运,下放部分船型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允许国际船舶从事省内运输和水上施工作业,允许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继续营运,建立船舶联络机构制度。

第五章进出境,明确《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办理的便利化要求,允许服务保障人员经许可提前上船开展工作,允许进口的旧船舶按规定免办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第六章税费和海运服务,明确国际船舶及其从业人员、企业法人按照自贸港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提出在船舶融资、外汇、仲裁、保险等领域的倡导性条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制定了对低质量船舶责任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条款。

第八章附则,明确港澳航线船舶参照《条例》执行,确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陈曦: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说明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答记者问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请问郑勇巡视员,您认为《条例》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郑勇:一方面,《条例》规范的行业属于《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开展制度设计的重点行业;另一方面,《条例》本身也定位为体例完整、要素全面的基础性、综合性航运法规,因此,《条例》是自贸港法规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法规,与其他重要法规一起以法律的形式构建起自贸港制度的四梁八柱。应当说,《条例》是我们近年来碰到的立法难度最大的法规项目之一,主要体现在专业性强、覆盖范围广、中央事权多、协调难度大等多个方面。在前期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立法部门的扎实工作下,《条例》最终以我们认为的最好形式颁布出来,呈现出众多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搭建起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基本制度框架。航运业航运要素多、产业链条长,彼此相互关联影响,较难通过推动某个或者某些要素聚集来实现产业发展。《条例》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以系统的观念搭建起涵盖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海运服务等各个重要要素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将有力提升海南航运业综合竞争力。

二是改革创新力度大。据统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计划突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30多部,实质性创新条款20多条,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三是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条例》中明确了税收、金融、外汇、进出境等方面支持国际船舶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的措施。对这些涉及国家事权的内容,国家已经授权实施或政策即将落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和固化;还未授权实施的、政策未落地的,采用援引性规定,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为未来发展完善预留空间。


国际旅游岛商报:请问李志强副厅长,您认为《条例》的出台对推动海南航运业下一步转型发展有何影响?


李志强:我觉得《条例》的出台,将会更加有效地推动海南自贸港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打造更加有利于海南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环境。我们说《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必然要求。《总体方案》将“运输往来自由便利”列为五大自由便利之一,要求开展“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建设,建立适应自贸港需要的船舶登记、船员管理和航运经营管理制度,构建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三条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条例》是将《总体方案》和《自贸港法》关于便利航运发展的制度设计要求转化为实际举措的配套性法规,系统性提出了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航运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制度条款,将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是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鉴于海南自身的经济结构特点,要以较大的物流规模支撑现代航运服务要素集聚显然不适合海南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现实。因此,海南在现代航运服务领域发展应找到新的抓手形成新的产业拉动效应。而国际船舶登记业务作为航运服务链条上的高端业务,能有效吸引航运企业集聚海南,进而带动其他各航运要素及其相关服务企业在海南集聚,最终形成完整的航运产业链以及航运服务集群。相对于港口物流在拉动航运业发展的作用,国际船舶登记业务催生的是航运金融、船舶经纪、船舶管理、海员劳务、海事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技术标准等以知识密集型为代表附加值高的高端航运服务业。我们实施更加开放的航运政策,创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船舶管理制度正是为了更好落实推进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各项政策要求,加快促进航运金融、航运物流、船舶管理、海员派遣、海事仲裁以及船舶修造等产业在海南集聚和发展,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集群成型,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加快推进航运制度集成创新,构建有利于海南航运业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系统性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的服务管理经验,深入了解业界对各行政主管领域的改革呼声和需求,全面开展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意见征求,全力推进制度集成创新。我们对标国际航运一流营商环境,以“自由便利”为着力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例如放开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允许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设立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从容缺受理升级为容缺办理;开展船舶质量控制,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或者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等等,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新制度体系。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落地生效,将更加有效推动海关监管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航运物流等体制衔接演进,打造出更高层次的航运营商环境,形成自由贸易港体制机制集成创新的典范。


界面新闻:吴平生副局长你好!我们注意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建立适应自贸港需要的船舶登记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明确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请问,《条例》中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它与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比有哪些不同?


吴平生:谢谢你的提问。借此机会,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海南海事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为基础的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五星旗船队质量,保护国内航运业稳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特别是受近年来市场主体多样以及营商环境优化等因素影响,国内现行船舶登记制度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航运业界需求的问题。

《条例》全面梳理国内船舶登记工作中碰到的难堵点问题,深入调研了解业界诉求,在遵循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下,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船舶登记服务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与内地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放开市场准入。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是优化政务服务。放宽船舶名称的取名限制,允许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代替“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解决了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谁先谁后”的历史性难题。扩大船舶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允许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赋予电子船舶证书法律地位,打通船舶登记业务全网上办理最后一公里。三是明确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格式文本后,一方面避免了船舶登记人员审查合同等技术性较强的申请材料,极大地提升了审查效率(据我们估算,审查时限可从现行的7日降到1日),另一方面便利了船舶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和登记,服务行政相对人。四是建立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原件难以第一时间提交给船舶登记机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时,可以按照《条例》先申请办理临时船舶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办法》。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必将形成满足自贸港需要的特殊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为自贸港航运要素聚集和航运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海南日报:李志强副厅长你好!《条例》提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施工作业。我的问题是:该内容与现行规定相比有哪些突破?能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带来哪些机遇?谢谢。

李志强: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运输业务。水上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航道建设、疏浚等作业。这次我们在《条例》中提出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包括外资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了海南省内的运输和水上施工市场,这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我们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的具体举措。

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施工作业业务,将有利于推动外资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进驻海南或设立区域营运中心,推动海南航运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将有利于推进海南与国际间航运技术和资本的合作交流,促进海南航运业做大做强。将有利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建立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方向的航运经营管理体制,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治时报:吴平生副局长你好!我们知道,风险防控是影响海南自贸港建设成败的重要变量。前面,发言嘉宾介绍了《条例》在自由便利上一系列创新做法和制度安排,那么《条例》在安全风险防控上有没有什么具体举措?如何兜住自贸港航运发展的安全底线?

吴平生:我们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做到在安全本质要素上不打折扣是起草过程中的一个根本遵循,加强事前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从源头上杜绝高风险船舶在自贸港登记;二是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筑牢防范低质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三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设立安全评价指标,定期对船舶、航运企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相关证书或停止对其授权;四是建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规定船舶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资格要求、检验证书失效3个月以上等七种情形之一时将被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被注销国籍的船舶将无法继续营运。

此外,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航运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支持我局开展船舶综合质量管理评价系统的建设工作。随着《条例》实施和信息系统建设,自贸港将逐步形成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模式,为自贸港航运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陈曦: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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