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5-83638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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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25〕46号发布日期: 2025-09-10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
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5〕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国函〔2025〕57号),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动以高水平保护和要素保障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以“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条件不放松、审批效率有提高”为原则,构建规范透明、精准高效的审批机制,强化底线约束,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批复,以下用地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审批请示,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形成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复文件编“琼府资规〔年份〕**号”文号,加盖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省人民政府领导签批时间。
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用地批复文件发市县人民政府,同时将批准用地情况推送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
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严格把关,并满足“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的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要求执行,如后续国家和我省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用地报批前,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暨土地用途调整省级论证,并做好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
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但在用地报批时占用的,应当按前款程序重新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后,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详细说明项目选址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按第二款开展省级论证时,应当对选址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重点审查,不再重新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情况,根据项目占用耕地规模,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相应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七条 土地征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报批:
(一)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三)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四)按法律法规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五)依法足额保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六)与村集体及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
(七)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在项目选址之前,落实新增项目用地与存量土地空间挂钩原则。拟用地项目优先使用城市批次存量建设土地,确实无法使用存量的,方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要求,功能分区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内容以及建设用地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和我省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对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或节地评价工作;对国家和我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说明各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计算过程及合理性。
在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时,涉及耕地规模较大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用地报批其他事项审查。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统筹组织各市县、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
(二)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用地报批负主体责任,健全用地审查机制,确保职责履行到位。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及违法用地问题处置等工作,督促指导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并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做好批准用地后的实施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建设厅、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务厅、林业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市县职能部门的督促指导,协同提高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建立健全线上联审、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存在建设用地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征地矛盾纠纷突出、违法用地多、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市县,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以暂停受理用地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部署,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反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对实施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审批数据,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5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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