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5-7245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7-12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25〕39号发布日期: 2025-07-16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25〕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省“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我省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二、明确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25年、2026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及发放,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7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等阶段;2028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协同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其中,普查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省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粮食、畜牧业、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绘制、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供水工程等方面的事项,由省水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广电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平台能力支撑方面的事项,由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军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军区保障局牵头和协调;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地方做好农垦农场、农垦所属企业单位的普查协调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压实各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建立普查队伍。

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员的选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普查经费。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市、县(市、区)财政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普查信息化应用需求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的重要性,足额核定普查经费,特别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贴,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最大化发挥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

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

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

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邹  广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孙善芳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  雷   省统计局局长

        刘  凡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总队长

        杨善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安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利强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成  员:李逊敏   省委副秘书长、省委财办(农办)主任

        李宣良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永红   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

        周  菡   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翟元强   省委军民融合办副主任

        赵剑波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副厅长

        苏启雅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副厅长

        赵  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局长

        甄志刚   省公安厅副厅长

        何  辉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局(戒毒局)局长

        李清丽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金峰   省水务厅副厅长

        卓  玲   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  鹏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林  刚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郑云峰   省林业局副局长

        孙建明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  胤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廖建明   省军区保障局中校助理

        陈奎明   省农垦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副局长卓玲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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