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25-88947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5-09-29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5〕41号发布日期: 2025-10-10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25〕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锚定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世界领先目标,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全面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4〕43号)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融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相关成果数据实时共享共用。探索制定更加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服务和保障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规划环评宏观预防效力

强化环评在规划阶段环境污染风险的源头预防作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或具有规划性质的开发建设方案时,应根据规划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编制过程中应认真识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群众重复信访率较高的区域、流域、海域已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衔接落实区域和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等政策要求,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及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确保在不增加新的环境矛盾点的基础上逐步消解现有环境污染风险,推进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环评成果实时更新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推动成果应用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简化一批建设项目环评。对未占用优先保护单元、占用重点管控单元现状环境质量未超标、通过监管可以减少生态环境影响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指导建设单位简化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指南做好相关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行环评“打捆”审批。对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拟谋划实施的同行业类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一致的情况下,实施“打捆”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健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保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市县政府做好总量指标的协调调度工作,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分区域分级建立总量指标台账,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年度“算账”,优先保障“五向图强”新质生产力建设,确保在守住环境质量底线的情况下支持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共享。协调生态环境部将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审批信息数据全面接入海南省政务中台应用智能表单,进一步提升项目数据共享共用比例。逐步应用全省统一的电子批文库、电子签章平台等基础功能,提升便利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

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一)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我省审批权限范围内,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可统一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无缝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简化排污许可变更手续。对于需变更事项,审批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变更须知”以附件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同步纳入省电子信息证照库,排污单位到期换证或重新申请时,将“排污许可证变更须知”一次性纳入排污许可证(副本)。(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统筹固定污染源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搭建全省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实现固定污染源“一源一档”,依托平台开展清单化管理和非现场监管,按规定开展涉企检查,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理成效。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探索在火电、石化、建材等部分行业试点实施行业平均排放绩效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全面推动产业园区内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互动

(一)试点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更新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动态优势,优化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调整程序和内容,产业园区规划修编时可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机制开展规划环评的优化调整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联动。对于已经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未纳入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精简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简化入园中试项目环评。对于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医药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实验室项目、石化新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等,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或排污许可证的,可依法简化相关环评的办理流程,相关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纳入执行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将相关研发中试项目变更为永久性、实质性生产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一)强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主动对接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动态更新全省重大项目环评服务清单,利用好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采取专人跟进、全程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共享环境基础数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应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统一监测及评估,编制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分析评价园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园区环境质量现状评估结果及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共享,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使用和引用园区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数据及评估结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应定期开展简化环评类别、“打捆”审批类别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按季度不低于50%比例对上述类别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处理环评批复。各市县应加大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整顿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

研究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的环评编制单位和人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对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建设单位选取优质第三方服务机构,高质量完成各项报告编制工作,快速推进项目审查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九、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各市县政府和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快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集中供热供气供冷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环境应急响应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应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等文件,明确重点行业、简化行业类别及相关改革措施的操作细则,并定期评估各市县及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评估后发现环境质量明显降低的,相关市县政府或园区取消享受本文的相关改革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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