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23-03-25 22:54 来源: 海南日报客户端 【字体:   打印

海南日报记者 易宗平

怎样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3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资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制度衔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

在总则中,指出了制定该《办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背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据介绍,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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