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走私风险防控制度 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解读
2025-07-31 09:03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走私风险防控制度 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共四十二条,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走私风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反走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事关海南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基础性、前置性工作。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月6日通过《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将反走私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构建起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打防管控”反走私新格局,但专门聚焦封关运作走私风险防控方面的制度设计尚有不足,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预警和防控的一系列部署,构建与封关运作相适应的反走私体制机制,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提炼《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施行经验和前一阶段反走私工作实践做法的基础上,立足封关运作要求,制定了《条例》。《条例》明确了封关运作条件下的反走私工作原则和重点,加强了对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监管,突出口岸和非设关地反走私联动执法。依法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加强封关运作法治供给的必由之路。《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构建具有鲜明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为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往来自由便利提供基础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晰反走私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反走私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专项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构建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反走私工作体制机制。为此,《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反走私职责,落实反走私工作责任制,形成反走私合力。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反走私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反走私工作,将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传导到基层。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单位职责。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三是要求省人民政府统筹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反走私数据互联、情报信息共享。四是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交流合作,建立海上联合巡查防控、岸线联合整治、跨省运输工具协同监管、市场流通环节和快递行业联合治理等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

(二)多措并举构筑反走私立体防控体系。《条例》明确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权责一致、统筹协调”列为反走私工作基本原则,紧扣封关运作实际需要,突出“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对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岛内市场流通环节进行规范,重点突出口岸和非设关地反走私联动监管,优化相关监管制度措施。一是明确对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要求及监控措施。《条例》规定,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出,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履行监管职责。在非设关地设立反走私综合执法站,进驻反走私综合执法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载运工具及上下货物、物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走私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出海船舶、“低慢小”航空器等特殊运输工具的监管。完善出海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安装定位识别装置要求,建立“低慢小”航空器申报出行制度,并强调未经批准,从非设关地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船舶、“低慢小”航空器、机动车等载运工具,不得载运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明确了禁止性的行为规范。结合封关运作政策措施,根据“一线”和“二线”的不同情形,禁止走私禁限类货物、物品和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禁止“套代购”走私或者在市场流通环节将离岛免税商品再次销售牟利;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禁止为走私违法行为及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提供便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邮寄免税品的管理。要求邮寄免税品的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检查制度,与免税品经营企业签订寄递安全协议明确取件验核签收标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防范寄递环节走私风险。

(三)强化反走私查缉和处理。面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工作“既要防设关地风险,又要防非设关地风险”“既要防传统走私风险,又要防新业态带来的风险”等新情况新要求,《条例》完善了反走私执法保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查缉、高效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以及走私相对集中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并建立反走私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工作通报机制和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反走私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并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的处置作了规定。三是明确重点查处对象,要求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反走私综合执法站进驻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适时开展精准检查、随机抽查,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开展智慧查缉;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涉走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确保“管得住”。《条例》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的管理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经营主体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压实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管理责任和社会各界的守法责任,明确进出自由贸易港、市场流通、邮寄等行为规范。相关规定涵盖近海、岸线和岛内管理,覆盖“购运储销”全链条,形成监管打击闭合,将推动构建岛内群防群治、琼粤桂联防联控、全国一盘棋的反走私工作格局,有效防控封关运作后的走私风险。

(二)确保“放得开”。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是反走私立法的根本宗旨。封关运作后,对从非设关地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出海船舶不会采取逐船查验的办法,而是依托大数据支撑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和风险等级管理,实现“有感服务、无感监管”,出海船舶只要按规定安装定位识别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从规定区域进出且按规定报告,除个别高风险、低信用等级船舶外,一般都能径行进出。从出海船舶使用者角度来说,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体验基本和封关前一样。市县人民政府在划定船舶进出规定区域时,将兼顾监管安全性和船民便利性。出海船舶进出港报告时,可以通过非设关地出海船舶进出港报告平台“一次性”报告,报告信息实时共享,避免重复报告,确保通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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