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为入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服务:
(一)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并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担统一代办申请与管理责任;
(四)平台企业应具备与开展集群注册业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与监管的能力;
(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